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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5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土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5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04号)批准征收土地2.0164公顷(本公告附件)。
二、土地范围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黄王路以北、黄金大道以东、蓼沟河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吴营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黄王路以南,西浦路以东,景云路以北,崇文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前岗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广安路以北,海川路以西,瑞园路以东,新石铁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祖营村。
三、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涉及土地权利变化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同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或者权利人申请,依法对涉及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交付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川;联系电话:3255179;联系地址:济宁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
附件:关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5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0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